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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花有望躲过降级处罚 主体变更足协罚单无依据

来源:东方体育日报
2010年10月22日09:00

  规章无明文 足协下罚单也缺少法律依据

  特约记者 方正宇

  申花到底会不会被罚降级?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足协公布的文件、也就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中寻找答案。

  假如申花当初的确存在着向对手行贿的行为,这种情况属于《处罚办法》第三章第五节中所列的“腐败”行为。《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对此的规定如下:“(一)任何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国足球协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3.俱乐部(球队):降级。俱乐部(球队)负责人或官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追究俱乐部责任,合并处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在赛场上发生的普通违纪事件,存在着两年追诉时效的限制,但“腐败”行为却不在此范围之内。《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对此存在着明确的规定:“(一)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发生2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二)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对贪污腐败的处罚(参见第六十三条)”。

  由此可见,足协在这些规定中针对行贿行为的态度还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一经发现就肯定会判令球队降级。但所谓主体资格发生变更的理由,在《处罚办法》中也未明确,本身存在漏洞,所以未必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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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miao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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