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轰动全国的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曲张官司在上海司法界也引起了不小的共鸣。记者特意采访了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刘逊律师,请他就这起案件谈了谈看法。
对于双方在到底适用何种法律上存在的巨大分歧,刘律师表示自己的观点:就这起案件的性质而言,它是人身损害赔偿案,并不是那种典型的车外交通事故,因此不应该完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为对曲乐恒来说,作为一名乘客,他和张玉宁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即张玉宁有保护他安全的义务。因此对于曲乐恒的人身损伤,张玉宁负有责任。在这一点上我比较赞成适用曲乐恒一方提出的《民法通则》或《民事诉讼法》,另外还可以借鉴一下《合同法》。双方的合同关系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像曲张官司这样,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
如何衡量实际损失?这其中就包括那些合理的可以预期的损失。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此有专门立法,但这已经是一种立法倾向了。我国目前的多数法院在判决交通事故案例时,都会让责任方赔偿受害者因为交通事故而耽搁的接下去几个月的收入,而赔偿的标准就是参照他之前几个月的平均收入。因此,曲乐恒提出要张玉宁赔偿误工费虽然有些高,但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要趋于人性化,这条原则或许可以适用于曲张的这个官司。 本报记者徐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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