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专电 从2000年4月26日到2004年3月8日,曲乐恒与张玉宁之间的恩怨纠葛已演变为对现实赔偿金的讨价还价。昨天上午,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对此事作出了一审判决:张玉宁需向曲乐恒赔偿13项总计263.556664万元人民币,限期10日支付。9时03分,负责曲张车祸赔偿案的审判长韩宝良与其他工作人员进入法庭。曲乐恒在原告席上目光炯炯,一直注视着法官的行动。最后,韩宝良宣读民事判决书,十三项共计2635566.64元(含已付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188元由张玉宁承担。按照法律程序,如果双方不服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交上诉状。 刘志向
四年官司一审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366221.24元;
住院护理费32550元;
护理人员住宿费107160元;
交通费11744.9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5元;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30500元;残疾人生活用品用具费535762元;残疾人护理费130500元;
误工费567000元;
营养费21307.5元;
伤残鉴定费400元;
残疾人用具维修费18216元;
精神抚慰金700000万元。
13项共计2635566.64元(含已付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