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的击剑裁判是可恨,体操的裁判也是,还有游泳的裁判。
目前这些“可恨”与中国选手有关的,还只是出现在男子团体花剑决赛中。有统计说,裁判至少5次将属于中国队的得分判给对手。
那个击剑裁判遭到了应有的惩罚:裁委会已经他驱逐出雅典奥运会,且两年内不得再执法。
裁判水平不高似乎还可以原谅,但现在奥运会裁判的表现不良,不大可能是技术的,更可能是职业道德问题,因此才可恨。
不过,裁判问题并不是一个“恨”字那么简单,它也从来不是“新事物”。
按足球裁判界自己的调侃说法:他们永远是最不得人心的一群,是“永远不能取胜的队伍”。事实上,能达到意大利光头裁判科里纳的声望的裁判,古往今来都找不出几个。
这就是任何竞技比赛,参赛队都会考虑裁判因素的原因,而且要考虑“可恨的裁判”的种类。
可恨的裁判有哪些种类?一般而言有这三类:一是“爱国裁判”;二是“爱钱裁判”;三是“情感裁判”。
如果要给这三类裁判再来个“可恨”级别的排队,那么“最可恨”的裁判就是“爱国裁判”。下面举个例子:
1908年,伦敦奥运会的拔河比赛(后来该项目取消了)决赛在英美两国之间进行。这个比赛按当时的规定,参赛者只能穿普通运动鞋,可是英国由利物浦警察组成的拔河队却套着一双带有钢边的皮靴上场了。美国队一看傻了眼,知道这样必输无疑,于是当场抗议。
但执法的裁判就是英国人,这个英国裁判对美国队的抗议不予理会。美国队倒也痛快,既然必输,一气之下用退出比赛把抗议进行了到底。英国队就这样在“爱国裁判”的帮助下不战而胜。
“爱国裁判”其实不只是可恨,而且很可怕。
1980年,在莫斯科奥运会上,苏联的“爱国裁判”也有惊天动地的表演。在男子三米板跳水比赛中,苏选手波尔特诺夫失误,他以观众喧理由要求重跳。在场执法的苏联“爱国裁判”居然予以批准。随后,一名东德选手也挥不好提出同样要求,结果却遭到苏联裁判的断然拒绝。
那时由于苏军入侵阿富汗,莫斯科奥运会遭到西方国家的集体抵制(中国也抵制了),去莫斯科参加比赛的国家,大都是害怕苏联的“小兄弟”,他们敢怒不敢言啊。
奥运会搞到这种地步就无以名之了。如果用法律的语言来讲,这是“司法不独立”,用古人的话讲,就是“陪太子读书”了。
下面说说可恨的“爱钱裁判”。
什么是爱钱裁判?就不多说了,经过中国“假A”十年锻炼,那已经“地球人都知道”的事。
不过,中国体育爱好者未必都知道,从历史来讲,“爱钱裁判”和“爱国裁判”一样悠久,甚至更古老,而且普遍得多。
与“爱国裁判”不太一样的是,“爱钱裁判”伤害的对象是随机的,因为“爱国裁判”的倾向性是固定的,而“爱钱裁判”的原则却是有奶就是娘,所以“爱钱裁判”伤害的对象就更普遍。
以比赛的性质而论,一国之内的比赛自然不会有什么“爱国裁判”。国际比赛中的“爱国裁判”也只能出现在体操、跳水这样的多裁判制度中。当然,随着冷战结束,像前苏联那么野蛮的“爱国裁判”还是消失了,这是值得庆幸的。
在现代国内国际比赛中,“爱钱裁判”都是存在的,只是由于裁判的管理办法不一,猖狂的程度也会大不一样。“假A”十年在这方面也是最好的反面教科书。
“情感裁判”是比较特殊的种类。人们都知道像体操、艺术体操、跳水比赛中都流行着一个说法“印象分”。什么叫印象分?就是裁判对某个特殊的选手抱有良好的印象。人不是机器,当然有情感。所以有“印象分”也是正常。比如各国跳水裁判当年对高敏普遍抱有良好印象,各国体操裁判都对霍尔金娜抱有良好印象。如果她们和对手做同一套动作,完成的一样好,那么可以判断,印象分高的几乎一定胜出。
“情感裁判”通常只限于没有绝对标准的运动中,它的“可恨”程度虽然远不及上面两种裁裁判,但有时也可能搞过头激起“公愤”。前几年世界滑联就闹出过轩然大波,西方不少媒体抨击说,这项优美的运动已经没有标准可言,有的只是印象——因此它“腐败”了。
最后顺便说说“糊涂裁判”。
糊涂裁判没有职业道德问题,但他们的糊涂有时也确实“够可恨”。
现代夏季奥运会有过不少经典的“糊涂裁判”。先说第十届奥运会三千米障碍赛中发生的故事,当场执法的裁判粗心算错了圈数,他让运动员多跑了一圈400米。虽说所有运动员都多跑了冤枉路,但从当时排位的次序上讲,美国运动员麦柯斯基损失最大——他在跑完整3000米时,处于亚军位置,但在多跑了400米后,就变成了第三名。可恨不可恨?还有更可恨的。
据历史记载,第九届奥运会是以裁判工作糟糕而名垂史册的。这里举一个例子:61公斤级自由式摔跤决赛,瑞士的明德尔当场被宣布为冠军;但发奖时他却被授予银牌,成绩公告发布时,他又成了第三名。可恨不可恨?对这个冠军来讲,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200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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