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张案终审宣判 234万锁定曲乐恒“轮椅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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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S.SOHU.COM 2004年11月11日13:49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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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马拉松一般漫长的“曲乐恒、张玉宁车祸”案终于在昨日上午有了二审判决。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张玉宁应付给曲乐恒的各种赔偿费用由一审的2635566.64元减少到2342353.64元,两审宣判结果相差了29万余元。对这一结果,曲乐恒当场表示不服,曲家也明确表示,将再与律师商议之后,继续申诉下去。
曲张案二审的宣判是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号厅宣读的,在审判长宣读二审判决书的内容中,对由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中张玉宁必须付给曲乐恒的13项赔偿费用中的六项进行了更改,对其中的七项予以了支持。
更改的六项赔偿费用分别为:第三项,原告住院护理人员住宿费107160元变更为40800元;第四项,被告人赔偿原告交通费用11744.9元变更为11573.9元;第六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30500元变更为93080元;第七项,残疾人用品、用具费535762元(20年)变更为390000元;第八项,残疾人护理费130500元变更为168000元;第九项,误工费567000元变更为486000元。
经过变更之后,二审的最终结果判定张玉宁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2342353.64元支付给曲家,以供曲乐恒今后的治疗所用。至于曲乐恒在二审调解时提出的今后五年继续治疗费用,沈阳市中法判定待实际发生后再予以确认。
曲乐恒本人及家人到庭参加聆听了判决,而张玉宁则因故未能到庭,张家方面仅由代理律师刘宏出庭听取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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