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备受关注的雅典奥运会男子110米金牌得主刘翔起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其肖像权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定原告刘翔败诉。
担任这一案件审判长的海淀区法院法官马军在宣布判决后解析了刘翔败诉的理由。
马军介绍说,刘翔与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肖像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年11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军说,在法庭主持下,原告和被告对彼此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在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等能够确认的事实后,作出了刘翔败诉的判决。谈及判决的主要依据时,马军表示,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无正当理由,未经本人许可而制作、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构成侵犯法律所保护的自然人的肖像权。
马军分析说,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一事,成为2004年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刘翔因此成为知名公众人物。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使用两张有刘翔肖像的图片,均系刘翔在奥运会赛场上的形象。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当刘翔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该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刘翔作为肖像权人依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法律允许媒体在进行与这一特定意义事件相关的报道中合理使用其肖像。
具体到本案争诉涉及的这期《精品购物指南》,马军也进行了分析。他说,无论从封面印象,还是细读其内容,均可得出该期报刊属于回顾性报道。从新闻报道角度而言,即时性报道与回顾性报道,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法律均予以保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公司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并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中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马军表示,正是在这一系列事实基础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刘翔的诉讼要求。
作者
:汪涌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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