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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乐恒状告辽足案”一审判决 辽足赔偿291万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2010年07月26日15:01

   据新华社沈阳7月25日电 持续数年之久的“曲乐恒状告辽足案”终于有了结果。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定,原辽宁足球队队员曲乐恒与辽宁足球俱乐部间存在劳动关系,且需保留劳动关系,辽足需支付曲乐恒各项赔偿共计291万元。

  曲乐恒今年33岁,10年前,他身披7号战袍代表辽宁足球队参加中国足协超霸杯赛,并凭借三粒进球,帮助球队以4:2完胜山东队,夺得超霸杯冠军。然而此后的一次车祸,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2000年1月,曲乐恒与辽足俱乐部签订了《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2000年4月26日晚,曲乐恒与原队友张玉宁、王刚在开车外出吃饭归队途中发生车祸,曲乐恒下肢瘫痪。随后,曲乐恒将张玉宁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张玉宁需要支付巨额赔偿。

  

(责任编辑:樊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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