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曲乐恒状告辽足案”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曲乐恒与辽足间存在劳动关系,且需保留劳动关系。
2.辽足给付曲乐恒停工留薪期工资33.6万。
3.辽足给付曲乐恒停工留薪期后至定残前的工资224302.50元。
4.辽足给付曲乐恒治疗康复费94734.92元。
5.辽足给付曲乐恒交通、食宿费151940元。
6.辽足从2009年10月16日起至满20年每月支付曲乐恒伤残津贴6355.2元,共计1525248元。
7.辽足给付曲乐恒残疾人用品用具费1250元。
8.辽足给付曲乐恒评残前护理费173250元。从2009年10月16日后辽足每月给付曲乐恒生活护理费996.9元至满20年,共计239256元。
9.辽足给付曲乐恒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4488.5元。
10.辽足从2000年1月20日起按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为原告曲乐恒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具体数额以社保部门核对额为准,其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曲乐恒自行负担。
11.辽足给付曲乐恒采暖费1680元。
12.上述费用扣除辽足已支付的489959.18元,余款辽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曲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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