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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案定性公职人员受贿 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来源:东南快报
2010年08月19日17:37

  近日,从铁岭检察院传来消息,南勇和杨一民的案件,性质基本明确: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此前,外界曾经认为南勇的“双重身份”(足协为民间行业协会组织,足管中心为政府行政机构),会帮助他减轻刑责。现在,案件性质已经明了——南勇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属于正厅级干部,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公职人员”。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以1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的不少。1991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徐俊,因受贿、贪污13.3万元被判处死缓;1994年,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郭政民,受贿17万元一审判处其死刑……据了解,南勇经过查实的受贿金额,已经超过100万。

  从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看,涉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被判死刑的几率很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今10万元人民币已经不是一个“特别巨大”的数额。因此,社会上呼吁,要求重新界定贪污受贿的具体界限,然后根据相关的涉案金额量刑。涉及贪污受贿的案件,比南勇数额大得多的不在少数,但是在涉及到死刑时,却是非常慎重,况且还要考虑到涉案人员的复杂情况。

  知情人士透露,南勇被抓之后,在最初的阶段,他并没有“开口”。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形势发生变化,南勇和其他人一样也有了“立功”表现。据了解,南勇也是交代问题较多的人员之一。倘若最终的结果确实如此,加上其他因素,在不被定性为“特别严重”的前提下,南勇肯定会远离死刑。

  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推测,南勇可能会被判10年以上。至于最终量刑,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细则,只能等待正式的审判结果。李丹

  

(责任编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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