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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花孙吉案玩工资大挪移 赖薪欠薪扣薪歪招频出

来源:解放网-上海法制报
2011年08月25日15:07

  花样2 混淆用工主体

  记者了解到,在日常经营中,企业最常用的转移工资支付义务的手段就是混淆用工主体。

  2008年3月,杨某进入景辉商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辉公司)担任中文教师,当时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杨某在入职时要求与景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却遭拒绝。之后,景辉公司也未为杨某缴纳综合保险。

  2009年8月,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同年9月,尚在休病假的杨某被告知不需再回去上班,景辉公司将支付其半个月的病假工资。杨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在与景辉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经仲裁前置程序,起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工作期间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通知期工资、加班工资等,并补缴自己在景辉公司工作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15万余元。

  景辉公司到庭后辩称,该公司与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系由景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山田个人雇用,为在沪求学的日籍学生补课,并由山田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报酬,与景辉公司无关。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不来上课,山田从未表示将其辞退,系杨某自行离开,因此杨某与景辉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

  主审法官经过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一节。由于杨某未能取得与景辉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杨某对于其与景辉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的主张应当进一步举证。

  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杨某向法院提供了一组证据,其中包括2009年4月景辉公司为杨某出具的在职证明书;杨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工资单若干张;证人周某、靳某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们是杨某的同事,均在景辉公司任教,每月工资通过银行从山田个人账户转帐发放等,其中证人靳某曾与景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景辉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证人周某虽未与景辉签订劳动合同,但景辉公司曾于2009年5月为其开具离职证明。杨某还提供了两证人的银行转帐工资明细及部分工资单,证明证人的工资发放形式及工资单形式均与自己一致。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两名证人,与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词比较一致,均指向杨某与景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虽然杨某未与景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结合杨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杨某与景辉公司曾建立劳动关系。最终,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判决景辉公司应当支付杨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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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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