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担心。运动员终究是靠成绩说话,有了成绩,领导也没法把我怎么样
孙杨与游泳中心的冲突如何解决将起到示范作用
CFP供图
国家游泳队“一哥”孙杨在微博上抱怨被迫代言后,游泳中心官员给予了回应,但事件并未画上句号。
孙杨接受采访时坦言有受骗的感觉。他表示不担心被封杀。
记者问:“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接受采访时表示,代表国家队出席这种活动是运动员的责任。”对此,孙杨表示:“这话是不错。但作为一个运动员,我应该有知情权吧,最起码他们应该提前跟我说一声。”同时,他还揭露:“领导有些做法太过分了。好多签约就是领导愿意就愿意,不愿意就不愿意。”
在微博上发这样的言论有没有担心会被封杀,或者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此,孙杨显得很有信心,他说:“这个我并不担心,运动员终究是靠成绩说话,有了成绩,领导也没法把我怎么样。而且言论自由,也是受到保护的。”
家人愤怒
孙杨母亲:即便不游了,也不后悔
孙杨的微博发出后,也有不少网友担心他的前途会因此受到影响。对此,孙杨的母亲杨明公开表态力挺儿子。她说:“孙杨有什么好担心的呢?他说错了什么吗?更何况,运动员是靠成绩来说话的,孙杨走到今天这一步不容易,即便是到哪一天不得不停下来了,也不会后悔。”
行政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悖即无效
游泳中心说这是国家队的活动,作为国家队一员的孙杨有义务配合,既然说到了义务,游泳中心依据也就是体育总局前身、也就是国家体委在1996年颁布的“505号文件”。
在那份文件中明确规定,“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问题并不这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昨日,记者采访了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他说:“如果国家体育总局与运动员本人签订了允许以保护运动员利益前提下并且给一点经济补偿的委托书,那么国家体育总局可以帮运动员找代言,但如果未经运动员同意,或只是一个口头协议,总局就帮队员找了代言,那就算是侵权了。肖像属于个人权利,不能用行政来制约个人权利,行政规定的效力不能高于法律。如果和法律相违背,肯定是以法律为准。这种情况下,总局下发的那个通知就属于一个部门行为,在《民法通则》面前,它就是无效的。” 本报记者 崔宁宁
利益纠纷要用合同说话
孙杨和游泳中心闹起了不愉快,拨开表面的层层迷雾,引发矛盾的最根本原因无外乎“利益”二字,而双方之所以会因为利益相互扯皮,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因为没签合同。孙杨与游泳中心的矛盾看上去也将无疾而终,但同样的事情肯定还会再度发生,与其到了那个时候再闹,还不如体育总局现在就下决心和所有国家队队员签合同,规定你只要进了国家队,肖像权就必须归我们使用,并且商量好利益分配,那到时候自然就没人闹了。签合同吧,还是有了合同好办事啊。
孙杨签家经纪公司吧!
这次孙杨与国家游泳队产生矛盾,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孙杨受益举国体制,就应该服从安排,也有人认为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颇有代表性的问题,有不少网友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网友“三番五次”说:“在体制内的运动员如何保障个人利益,这一事件很有示范意义。”
网友“大口径手机AK47”认为一切的症结就在于很多运动员没有自己所属的经纪公司。”网友“冰雪聪明丫头”也认为,不少体制外的运动员因为签了经纪公司,所以应付各种问题很专业,也很省心。丁俊晖刚出道时缺乏和媒体、球迷沟通的技巧。他的经纪公司还专门请专家给他讲课,效果很好。
“其实很多体制内的运动员已经给孙杨提供了经验。有媒体说,刘翔代言的品牌和全运会的赞助商不一样,就有经纪公司团队在背后为他出谋划策。姚明更是这样了。”网友“冲锋号123”说。
厚张薄孙,标准不一
孙杨与游泳中心关于“代言”的矛盾公开,却深刻地反映出了在体育商业化道路上,体育明星们在体制下面临的新问题。
张琳在2009年世锦赛夺冠、成为中国男子游泳第一人后,游泳中心默许了他签约拥有姚明和丁俊晖的某体育经纪公司。
虽然游泳中心从来没有公开承认过这一点,但是张琳的训练全由教练负责,而商业活动除了游泳队的之外,都是由该经纪公司负责,每次张琳出国训练出发以及归来都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他的接机以及平常的采访。
孙杨希望得到与张琳同等待遇的想法很正常。虽然最近张琳成绩不佳,但是他此前签署的商业协议仍然确保了他的商业利益。游泳中心在对待张琳和孙杨问题上的“厚此薄彼”显然让孙杨不满,游泳中心以专心备战伦敦奥运会为由,限制了孙杨自我开发商业价值的权益,让他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签约经纪公司”、“不得私自接拍广告”。如此一来,矛盾爆发势不可免。
本周一游泳队利用孙杨形象与某饮料商签约的举动其实是个导火索,他在微博中也明确表示:“希望在同一片蓝天下,在同一个集体中,大家能得到公正的对待。”这话已经说得很明白了。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综合搜狐体育 《新京报》 《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