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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赌-申花480万黑钱去向不明 陆俊张建强贪70万

2011年12月22日17:01
来源:东莞时报

  昨日,中国足坛反赌扫黑反腐系列案件进入第三天的庭审。前足坛著名“金哨”陆俊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央视报道称,陆俊的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四个俱乐部、六场球赛”上。

  四家涉案俱乐部分别是:辽宁足球俱乐部、沈阳华晨足球俱乐部、山东鲁能俱乐部、上海申花俱乐部。六场问题球赛分别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其中甲A联赛共4场,分别是:山东鲁能VS四川全兴、山东鲁能VS八一振邦、上海申花VS上海国际、沈阳海狮VS深圳平安。足协杯比赛则是大连万达主场对上海申花。

  除此之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陆俊参与做了一场假球,是天津泰达主场对阵广州松日。虽然听起来跟四家俱乐部无关,但是这场比赛的受益方是沈阳海狮俱乐部。具体过程是:沈阳队出钱给广州松日,促使广州队输掉了比赛,自行降级,从而使沈阳海狮顺利保级。

  在稍早的央视庭审情况报道中,陆俊被控两大项共7个罪名,总计受贿金额81万元,他对此也已经供认不讳。

  至于末代甲A上海国际与上海申花的比赛,在审判中的书证和证人证言都出现了新的焦点。法庭证据显示,申花一共出资550万元行贿,陆俊与张建强平分了其中的70万元,另外480万元去向不明有待调查。综合

  反应

  律师为陆俊做无罪辩护

  陆俊被控受贿金额81万元,但其辩护律师选择为陆俊做无罪辩护,而且律师称上海申花已花钱买通上海国际,比赛本身就是假球,比赛结果并非陆俊操纵。

  法庭辩论主要围绕两个焦点,一个是陆俊是否有不公正执法行为,另一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是否适用。该律师称上海申花此前已花钱买通了上海国际,因此比赛本身就是一场假球,也就不存在陆俊通过操纵比赛来让申花获益的事实。辩护律师随后表示,我国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但是陆俊涉及的案件发生于2003年,因此根据从轻原则陆俊不应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处罚。

  对于陆俊律师的辩护,公诉人驳斥称:陆俊执法水平很高,具有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操纵比赛的能力。而且,陆俊在事后也收取了钱物,构成操纵比赛的条件。同时,根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已经证明该罪名对陆俊仍有追溯力。

(责任编辑: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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