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睿)昨天,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一民、张建强等39名被告人分别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前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杨一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1997年初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杨一民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足球裁判员任职等方面的利益,先后40余次收受20余个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4万元。
被告人前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部主任张建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张建强涉案金额达273万元,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有12起,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1起。案发后,张建强上缴赃款260.95万元。
被告人前中国足协官员范广鸣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前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总经理许宏涛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前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工作人员尤可为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被处罚金60万元。
前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王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2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前辽宁广原俱乐部总经理王鑫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万元。
被告人前青岛海利丰俱乐部董事长杜允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前陕西国力俱乐部董事长李志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左文清、王守业、高珲、金光洙、沈刘曦、胡明华、吴晓东、杨旭、冷波、邢锐、谢彬、陈志农、刘彤、刘心斌、丁哲、杜斌、梁明、高峰、李丹、陈琦、谭旭、陈亮、姚幼明、孙晓鹍、张扬、杨向明、刘红伟、陈涛、杜涛、王伟家、许宏涛、尤可为等以各自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5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其中,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