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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体工大队欲告汪成荣 律师:他有权处理奖金

2012年03月03日13:04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孙英杰的老公、残奥会金牌教练汪成荣拒交百万奖金被青海体工大队停职停薪”一事最近成为热点。迅速升级的事态让当事双方在3月2日先后通过网络做出解释。双方都在声明中,表示可能会将此事诉诸于法律。

  青海体工大队:

  汪成荣心口不一,法庭见!

  3月2日上午,青海体育局官方网站上挂出了“关于新京报《残奥金牌教练拒交奖金停职》报道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中,青海体工大队数次提到汪成荣关于残奥会奖金具体数额方面,对体工大队一直欺骗瞒报。而体工大队在今年1月提出的奖金数额分配意向方案(按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场地及科研人员),正是因为汪“始终没有说明真实情况,最终没有得以实现”。对于原报道文中,汪成荣强调自己不能提供奖金数额是因为“体工大队心虚,不敢向别人(指中国残联)问这个钱”。体工大队认为汪成荣是在以怨报德、无理取闹,无视了大队之前为他提供的福利待遇,“当单位信任你、同事信任你,但你不说出事实的真相,而说‘这是我的隐私’,有这样的隐私吗?”声明最后,体工大队直接对汪成荣的诚实性提出质疑,表示“如果汪成荣是个诚实的人,为什么不上缴个人所得税”。体工大队初步的意向是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近日还可能将就此事召开新闻发布会。

  汪成荣:

  奖金是个人隐私,走着瞧!

  在青海方面发表声明后不久,汪成荣和妻子孙英杰做出了回应。在当日下午3点到4点的微博访谈中,汪成荣夫妇明确表示,中国残联发放的奖金属于“个人财产、个人隐私,没有必要告诉他们(青海体工大队),并且之前也没有上交个人奖金的先例”。而体工大队提出的分配方案是事后提出来的,如果“事前有相关的奖金分配的文件,我上交这笔奖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甚至“有文件的话,上交100%我都愿意。”而体工大队要求上缴奖金并停职停薪的书面理由就是因为“我拿了奖金隐瞒组织,不执行大队的决定完全是领导一手遮天”。在访谈最后,汪成荣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针对类似情况的奖金分配办法出台明确规定,“以我为戒,呼吁立法”。关于是否追究体工大队的法律责任,汪成荣也在考虑。“一切就看体工大队所做的决定,有必要时会走法律途径”,汪成荣说。(特约记者 盖鹏)

  律师看法

  个人奖励有权自行处理

  【深圳商报讯】针对残奥冠军教练汪成荣所受中残联奖励的149.91万元,是否应当交由青海体育局分配一事,昨天记者采访了著名律师王树静。他表示:“从中国残奥管理中心所发函情况来看,这属于个人奖励,汪成荣有权自行分配。”

  王树静律师是近日反赌扫黑案件审理中前足协高官杨一民的辩护律师。昨天,王树静对此事表示:“从2008年,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发函给青海省体育局和青海省残联内容中称汪成荣“在任教期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科学训练,成绩突出”表述来看,这属于针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精神上奖励,即书面表扬;而发函中,也连带了奖金,那么也是针对个人的物质奖励。”

  王树静个人认为,这149.91万元,汪成荣完全有权利个人支配,“青海体育局将这笔奖金认为是奖励给整个团队的,这个论断站不住脚,在法律层面也难成效。汪成荣做出相应贡献,拿到相应奖励,他有权利对这笔奖金进行任何分配。”

  不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真含律师表示,如果汪成荣是事业编制人员,而且其所在单位又是全额财政拨款,那么汪成荣就属于事业编制参公管理,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应该按照公务员法来解释。青海省体育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汪成荣是属于事业编制人员。

  (特约记者 孙永军)

(责任编辑:王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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