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被告人陈宏向时任重庆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重庆市足球协会秘书长的被告人高健提出希望能做好裁判的工作,保证重庆力帆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别吃亏。被告人高健找到主裁判员黄俊杰,求其在执裁中能关照重庆力帆足球队,并约定赢一场球给黄俊杰人民币10万元。2009年4月26日、8月30日和10月5日,重庆力帆足球队在主场分别胜大连实德队、广州白云山队以及客场胜成都谢菲联队。第一场比赛结束后,被告人陈宏从力帆俱乐部拿出人民币10万元交给被告人高健,被告人高健安排其司机向红武将10万元汇入黄俊杰提供的户名为张勇亮的交通银行卡账户上。2009年11月间,在后两场比赛结束后,经被告人陈宏同意,被告人高健按照事先与黄俊杰的约定,到上海将由力帆俱乐部出资的人民币20万元送给了黄俊杰,黄俊杰当场收下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宏作为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被告人高健,为给力帆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身为裁判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黄俊杰贿予钱财,且数额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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