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平提出上诉 上诉状由看守所移交市一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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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4日04:51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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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由看守所递交给宣武法院,之后再移交市一中院
本报讯 记者昨天了解到,龚建平受贿一案在一审宣判后目前已由其本人提出上诉。龚建平的代理律师王冰告诉记者,本月9日,他在看守所会见了龚建平,就上诉问题同龚建平交换了意见,龚建平在王冰和看守所监管人员的共同监督下写了上诉状,以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同时,龚建平与王冰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继续委托王冰律师为其二审的代理律师。
按照规定,上诉状由看守所递交给宣武法院,宣武法院随后将此案有关的卷宗材料整理移交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一中院在接到上诉后将启动二审程序。
今年1月2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建平在担任足球甲级联赛主裁判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共9笔,累积达人民币3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此案一审宣判两天之后,中国足协下发了今年第一号处罚令———“关于对有关足球俱乐部及有关工作人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对替俱乐部送钱的方信终、蒋玉峰、潘强、韩龙、刘雨涛、于敬寅等六人,给予禁止从事足球活动并各罚款10万元的纪律处罚;对山东鲁能泰山俱乐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浙江绿城俱乐部给予罚款8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对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对青岛颐中足球俱乐部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对在涉及不公平竞争事件中负有管理不善责任的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总经理董罡,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总经理郁知非,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总经理沈强,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原总经理潘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徐明,青岛颐中海牛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秦明等六人给予严重警告的处罚。
司法机关目前未公开表示对足协处罚令中指出的有“送钱”行为的俱乐部和个人展开调查。龚建平在一审宣判后曾表示不考虑上诉,但在15天上诉期将尽之际,最终改变了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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