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案究竟将依据什么赔?--透析曲张争议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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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5日15:17
东方网-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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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赔不赔,而是赔多少!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张玉宁的代理律师表示张玉宁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因此他对赔偿没有异议,关键是赔多少。
法律依据分歧
曲乐恒的律师认为这是起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应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张玉宁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由交通肇事引起的民事赔偿案,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但在处理上要参考《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赔偿费用分歧
误工费:张玉宁一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按照上述规定,对原告误工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最高不能超过辽宁省地区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的三倍。2000年辽宁3780元/年/人,被答辩人误工天数为1069天,应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为33213元。
曲乐恒则按照辽宁足球俱乐部与他签署的工作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和奖金总和计算,三年相加为120万左右。
护理费:曲乐恒认为,应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赔偿今后46年的护理费,由于自己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有两人护理是必须的,两人工资相加为1400元/月,经过计算之后,这项费用应该在80万元左右。
张玉宁认为,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赔偿已经发生的护理费,曲乐恒住院累计947天,而护工原来有固定收入的,按沈阳人均年收入计算,应该最高赔偿29422元。
残疾人用具:曲乐恒认为,应该按今后46年的所有残疾人必须的物品价值总和进行赔偿,而且最终算出来的金额完全是根据北京博爱医院开具的证明来计算的,为126万元。
张玉宁认为,曲乐恒提出的很多用品不属于残疾人必须用具,而且计算年数仍应以《办法》规定的20年计算。
精神损失费:曲乐恒提出100万元。张玉宁认为,应该按照沈阳当地国营企业职工的平均年收入乘以5的标准计算,即7370元(沈阳国营企业年人均收入)乘以5,应为36850元。
记者徐东海(本报沈阳今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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