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姚国繁 纠缠了近4年的“曲乐恒、张玉宁车祸官司”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昨日上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玉宁向原告曲乐恒共支付2 635 566.64元。
2003年10月24日,东陵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曲张官司”,不过当时法院表态择日宣判。同年10月24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就曲乐恒状告张玉宁人身伤害以及赔偿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双方都同意进行进一步调解,但效果不佳。2004年3月7日,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通知正在北京接受康复治疗的曲乐恒,法院将在8日开庭公布一审结果。
昨日上午,作为原告的曲乐恒提前15分钟来到庭审现场,由于父母正在返回沈阳途中,陪同曲乐恒参加这次庭审的只有其姐夫一人;被告方张玉宁目前随同中国国家足球队在广东三水备战,其代理律师张维林代表张玉宁出庭,而张玉宁的父亲张志毅也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9时10分,东陵区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审判长当庭宣读了长达4页、由东陵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法庭最后判定,“被告张玉宁驾驶车辆因遇情况措施不当,驶入左侧,将车撞树后致原告曲乐恒身体重伤、截瘫、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在本案中承担100%责任。”在总计13项赔偿条款中,被告张玉宁将向曲乐恒支付2635566.64元。在判决生效后限期10日内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13项赔偿之中,曲乐恒所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100万元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但东陵区人民法院在这项赔偿上做出的结论是“被告张玉宁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70万元”,此数目在内地同类精神抚慰金的判决上是最高的。
由于在2003年10月30日,东陵区人民法院曾下发民事裁定书,判定张玉宁先执行10万元作为曲乐恒的先期治疗费用,因此,张玉宁在最终的赔偿额2 635 566.64元中,已包括这10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88元由被告张玉宁承担。
9时30分,当审判长宣读完毕后,“曲张官司”在法律上暂时告一段落。这份民事判决书中最后表示,如果双方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结束后,记者现场采访了曲乐恒本人和张玉宁代理律师张维琳,双方就上诉问题都表示“考虑考虑后再说,现在不便发表看法”。双方究竟是否上诉,未来15天内将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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