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十九个专项委员会,即召集联赛委员会,甲进联赛委员会,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委员会,女子足球委员会、室内足球委员会、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纪律为云会、仲裁委员会、新闻委员会、政策与法规为云会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场地设施委员会、按报工作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位于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装箱委员会的组织合格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六、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报主席会议批准。
七、专项位于会拟定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八、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许多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除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外,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九、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十、足球俱乐部是下列专项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一)参加超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为会的注册会员;
(二)参加甲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中甲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
(三)参加乙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乙级与业余联赛为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了不是室内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五)参加各级女子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女子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服用兴奋剂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仲裁为会刑行使的处分权利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利合乎被选举权,直至接触处罚位置。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于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领有决定。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本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停赛;
五、禁赛;
六、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扣分;
九、判之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降级;
十六、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收受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十一、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联赛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警服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帐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由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三十九条 举办下述比赛的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均应以比赛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会叫骂比赛分成收入:
一、国际足联界定的国际比赛,即两及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
二、一个国家或地区A队,其中包括中国A队,不与本会注册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所辖足球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
三、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四、委员协会所辖区域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其他国家(地区)足球故了不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比赛,包括在全国正式比赛中的比赛场次。
上述比赛不包括本会与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签有特殊协议的比赛。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字形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许多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宗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等级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 职业足球俱乐部
第四十五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性质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在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六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
二、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会议,并付诸表决事宜;
三、对联赛工作具有建议权;
四、享有申诉权;
五、参加本会主办的事业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获得联赛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义务
一、承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支持各级国家队;
三、遵守并执行本会各相关专项委员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五、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与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对上述行为有举报义务;
六、营造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足球文化;
七、按时缴纳会费;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组织必须获得本会会员协会承认,并在其注册,且隶属于会员协会。俱乐部必须接受本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员协会的章程应明确俱乐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实行双重注册管理。即在本俱乐部塞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确保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反这些规定,本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或有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第九章 赛事及比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