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足协章程》修订的说明
2005年1月19日
各位代表:根据《中国足协章程》规定,现将《章程》修订稿和“敢于《章程》修订的说明”一并提请“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现在,我受中国足球协会(巫峡简储“中国足协”)执行委员会委托,对《章程》有定说明如下:
一、对《章程》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章程》是2003年8月经“会员代表大会”套冷通过的。总体上上,现行《章程》家之96南的《章程》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和改进,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和足球事业发展需要的。但是,一英国近两年的实践,尤其是近几个月来,为进一步深化足球改革的广泛套冷,认为现行《章程》有些内容缺失或有些条款表述不够全面,与国际足联2003年10月在多哈修订的《章程》在内容上衔接不够紧密,在执行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为此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章程》的基本依据和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际足联章程》和《亚足联章程》;
(三)符合中国国情和先阶段我国足球发展状况;
(四)适当扩充章节,补充完善内容。
三、《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制定《章程》的依据
在新修订的《章程》总则中,增加一条制定《章程》的依据。这一条款的增加主要说明了中国足协作为“国际足联”和“亚足联”的会员国,首先应遵守“国际租赁”和“亚足联”《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同时,中国足协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们正不即全国性社团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唯一的全国性足球运动管理的社团团体法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中国足协是受国际组织规章和国内法律双重约束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违反这些相关法律和规章。
(二)关于桂圆权利和义务的调整和补充
在这次调整和补充的会员权利条款中由现行的六项权利增加到十一项。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参加掉,提出议题建议,享有批评建议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足球事务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划内组织开展足球活动,以及参加中国足协援助和发展计划等内容。会员义务条款由原来的五项增至十二向,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合格人必须遵守中国足协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保证积极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管理各类足球组织,创建地区足球文化,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管理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和补充,主要是在《章程》中进一步明晰单位会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其工作责任范围,以及必须应尽的义务。这样,便于会员协会在中国足协《章程》规范下对本行政区划内的足球事务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
(三)关于“专项委员会”建设
专项委员会是中国足协的分支机构,负责和处理中国足协的专项事物。专项委员会是中国 足协组织建设当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在这次修订《章程》中,明确了中国足协下设十九个专项委员会,较上次“代表大会”确认的十五个专项委员会增加四个,主要是:取消“联赛为会”,增设“甲级联赛委员会”、“乙机和业余联赛委员会;增加“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政策与法规委员会”,将“教练委员会”。将“诉讼委员会”更名为仲裁委员会”,将“草皮委员会”更名为“场地设施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增加和调整,主要是针对当前足球环境和工作需要,以及着眼今后发展统筹考虑的。在这一章节中,我们没有明确每一个专项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主要是考虑篇幅过长,又不能涵盖全部内容。但《章程》明确要求各专项委员会必须制定《工作规范》,经中国足协审核批准后开展工作。同时,各专项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和规定各项规定。
在本章节修订中,取消了委员可以制定《章程》的条款,这是因为“专项委员会”是中国足协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实体,按照《社团体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分支机构不能订立《章程》。
(四)关于“职业足球了”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职业联赛的参与者,具有特殊的地位。为此,在本次《章程》修订当中,专门增加了“职业足球俱乐部”一章共四条,明确了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权利、义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在《章程》中表述为: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在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组织。在权利条款当中,明确职业足球俱乐部选派代表参加联赛组织,参加联赛组织会议,行使表决权,享有建议权、申诉权,获得联赛收入分配权等。在义务中,主要明确职业足球俱乐部承认并严格遵守中国足协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遵守并执行联赛组织的决议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队,维护联赛声誉,不参与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经早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俱乐部足球文化等内容。在管理内容当中,明确职业足球俱乐部实行双重注册管理,同时,要是确保履行《中国足协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突出强调: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或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违者将受到中国足协的严厉处罚。这表明中国足协不仅在《章程》中以法的形势确保足球联赛的公正公平,同时,表明打击任何形式的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决心。中国足协将采取必要措施彻底解决俱乐部之间的“关联关系”问题。
(五)关于“赛事”和“罚则”的修订
依据组《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精神,在本次《章程》修订过程中,就“赛事”和“罚则”条款作了以下补充:
1、赛事权利主要体现三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国际足联2003年10月在多哈修订的《国际足联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含量《体育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十条规定精神,中国足协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中国足协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这些权利中国足协根据需要可以独资使用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二是明确会员协会同样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三是中国足协保障和维护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职业足球俱乐部自身庸用和在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根据上述内容修订和《国际足联章程》调整情况,删除了原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八章“电视与广播”条款中的全部内容。
2、在《章程》罚则当中,根据《体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国目前足球工作实际,明确: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子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服用性们及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中国足协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专门增加一项条款为“处罚种类”,以便纪律委员会在制定纪律规定时作为依据。
3、依据《国际足联章程》规定精神,明确会员协会和俱乐部“为经中国足协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俱乐部联合体”。
4、在本《章程》“争议处理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协会和联赛组织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中国足协的争议处理和仲裁决定,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出上述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外,对个别条款中诸如会议通知时间等非原则性问题也作了适当修订,同时完善了条款之间的衔接。经过修订的《章程》由原来的十二章六十条增加到十二章六十六条。
《章程》修订小组在《章程》修订过程中尽管认真归纳和整理了前段时期以来,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章程》修订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但我们认为本《章程》仍有一些不尽完善的方面,希望各位代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