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唐恒 实习生刘颖)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并随即进行上诉的奥运冠军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上诉案昨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一中院首次开庭公开审理。刘翔本人正在备战将于6日开幕的田径世锦赛,没有到场。
刘翔肖像权案已经于5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原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精品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使用其肖像属合理使用,以及并非用于广告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上诉一方刘翔以原审判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4日双方律师进行法庭陈述后,回答了法官提问,并进行了质证和总结陈词。庭审结束前,刘翔委托的代理人和精品报社表示同意调解,但中友百货一方拒绝。
刘翔的上诉意见主要认为,《精品购物指南》在“千期专刊”首页使用其照片时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并在跨栏的两个竖脚上悬挂了中友购物节广告,显然侵犯了其肖像权。《精品购物指南》则认为,对所使用的刘翔照片进行了修改,比如去掉了刘翔胸前的“耐克”商标,修改了图片背景,证明其并非用于商业目的。
被上诉方立即反驳说,保护公民肖像权应该是依法保护,但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精品购物指南》使用人物形象做封面,是该报创办12年以来形成的报道特色,在“千期专刊”封面中所使用的刘翔形象是一种公示形象,而发布的“中友百货”广告完全是一种合法的、独立的行为,不能想当然得出“用于商业目的”的结论。
此外,刘翔代理律师介绍说,他们是受刘翔本人全权委托,二审开庭前一天曾与刘翔联系,但刘翔并未参与具体调查举证。他还表示,二审结果可能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宣布。是否实现庭外和解将由法庭进行协调。
刘翔:《精品》不是新闻媒体
刘翔的代理人在昨日的二审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说法: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不是新闻媒体,不具有新闻报道权,所以采用刘翔的照片就不是新闻报道,而是广告经营行为。
刘翔的代理人说,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事业法人证书可以看出,该报社的业务范围是“传播消费信息,为大众生活服务,主报出版、主报网络出版、相关发行、广告业务、新闻培训、新闻业务交流”,其业务范围不包括刊载新闻,该报社属于非新闻出版机构,应界定为广告类期刊。
《精品》:刘翔连常识都没有
但是,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国家出版署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并表示刘翔所说的《事业法人证书》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相当于工商局给企业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报纸出版许可证》则相当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持有此证,即是依法享有新闻报道权的新闻媒体单位。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认为,该报社依法享有新闻报道权,正当的新闻报道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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