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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明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 须向原告赔偿20余万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张喆
2011年06月23日05:08
  本报讯 (记者 张喆) 昨天上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就“陈亦明状告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和某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下达了判决书,法院判定侵权的三名作者及某报社须赔偿原告陈亦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2400元,同时还须向陈亦明公开赔礼道歉并删除相关侵权文章。

  2010年1月4日,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在某报发表了联合创作署名的《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正是文中“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这部分的章节内容,引发了一场侵权官司。陈亦明认为文章里有捏造事实的虚假内容,系故意诽谤行为,侵犯和损害了个人名誉权,随后把三名作者及某报社推向了被告席。去年2月1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时隔近一年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昨日下达了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某报社必须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三天之内,删除该报电子版上全部涉案侵权文章。

  二、被告李承鹏必须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三天之内,删除新浪个人博客内全部涉案侵权文章。

  三、《中国足球内幕》再版时,被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必须删除涉案侵权内容。

  四、被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某报社必须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三天之内,连续10天在该报及其电子版的首页显要位置公开向原告陈亦明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五、被告李承鹏必须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三天之内,连续30天在其新浪网个人博客的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刊登向原告陈亦明赔礼道歉的声明。

  六、被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和某报社必须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三天之内向原告陈亦明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

  七、被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必须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三天之内,每人向原告陈亦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八、被告李承鹏必须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三天之内向原告陈亦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九、被告某报社必须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三天之内向原告陈亦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原被告双方如对判决不服,均可在判决书送达的15天内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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