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运动员
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1年10月19日中国足球协会杯赛半决赛(第28场)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队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队比赛在天津泰达足球场进行。
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裁判监督的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上半场结束时,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队10号运动员姜坤用身体及语言挑衅观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队10号运动员姜坤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二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队内官员、运动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