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超委员会的宗旨: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 在中国足球协会授权范围内,以共同协商、民主决策的方式,科学管理中超联赛及相关事务。
(三) 学习借鉴国际足球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规范和发展中超委员会、中超俱乐部、中超公司、中超联赛、中超市场、中超文化、中超规章制度建设,提高我国足球竞技水平,创建亚洲乃至世界一流的职业足球体制和职业足球联赛。
(四) 融于民众、融于社会、融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足球运动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五) 加强与各国家或地区的职业足球联赛组织和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交流与合作,融入国际足球大家庭,为我国、亚洲和世界足球运动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参加中超联赛的俱乐部为中超委员会会员。
第九条 俱乐部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 入会条件:
1、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及会员协会注册;
2、俱乐部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
3、俱乐部球队的成绩符合参加中超联赛资格。
(二)入会程序:
1、俱乐部向中超委员会书面提出入会申请;
2、中超委员会依照入会条件,对俱乐部进行检查评定;
3、经中超委员会审核并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俱乐部依照规定的日期,在中超委员会办理注册手续,缴纳会费,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4、中超委员会负责为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统一注册。
第十条 会员的年度审核、注册:
(一) 会员在每年注册前,按照《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接受中超委员会年度审核;
(二) 审核合格的俱乐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超委员会进行年度注册,交纳会费;
(三) 中超委员会负责为注册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办理年度注册;
(四) 俱乐部审核、注册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家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为5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会员因进行产权转让或资产重组等原因,转化为新的俱乐部时,其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承或不可以继承:
(一) 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符合中超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核批准后,新的俱乐部可以继承会员资格;
(二) 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不符合中超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未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核批准,新的俱乐部不能继承会员资格。
俱乐部产权转让或重组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