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派一名代表为中超委员会委员,参加中超委员会会议和决策;
(二) 参加中超联赛;
(三) 获得中超联赛收入的分配;
(四) 参加中超委员会组织的其他比赛和活动;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本章程;
(二) 遵守并执行中超委员会决议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中超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五) 自觉维护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声誉,不得对外公开批评中超委员会及会员;
(六) 支持各级国家足球队,参加中国足球协会杯赛;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经中超委员会相对应的专项委员会批准,予以警告处分:
(一) 会员拖欠会费超过三个月;
(二) 会员违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对中超联赛、中超委员会造成损害;
(三) 会员不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或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财务状况出现严重亏损;
(四) 其他被认为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 会员拖欠会费超过六个月;
(二)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对中超联赛、中超委员会造成严重损害;
(三) 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时,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四) 其他被认为应予处罚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自然失去会员资格:
(一) 会员解体或破产;
(二) 会员自愿退会;
(三) 会员球队降级。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会员可以并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申诉期间,停止执行处罚。
第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凡自动退会或被取消资格的会员业已缴纳的会费、提供的赞助、捐助的物品,不再退还。
第三章 委员会组织及职能
第一节 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条 中超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委员、会员俱乐部委员、专家独立委员和职业高管委员组成,其中:
中国足球协会委员一名,由中超委员会选举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担任。
专家独立委员二至三名,由中超委员会从社会上聘请法律、财务等方面专家担任;
会员俱乐部委员由参加中超联赛的俱乐部委派,每会员单位选派一名委员,由该俱乐部董事会授权的人员担任;
职业高管委员两名,由经中超委员会选聘的秘书长和负责经营的高管人员担任;
全体委员名单予以公布,并载明各委员所属单位、职务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中超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 审议批准委员会章程;
(二) 选举通过委员会主任;
(三) 选举并聘用委员会秘书长;
(四) 审议批准中超联赛的名称;
(五) 审议批准中超联赛进入和退出制度;
(六) 审议批准中超联赛的参赛队数和升降级制度;
(七) 审议批准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规程、竞赛日程;
(八) 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的组织规则;
(九) 审议批准中超公司的基本制度;
(十) 审议批准中超资源管理运作方案、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 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工作报告;
(十二) 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预算和决算报告;
(十三) 审议批准中超联赛会标、会旗、会歌、吉祥物等;
(十四) 审议批准各种条例和规章制度及中超联赛的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十五) 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及中超联赛的其他重要议案;
(十六) 审议批准接受新会员或取消会员资格的议案;
(十七) 审议批准解散中超委员会的议案;
(十八) 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