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在上一赛季结束之后和下一赛季开始之前。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临时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临时委员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 中超委员会秘书长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三) 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俱乐部委员联名提议并有明确议案时;
(四) 专家独立委员联名提议并有明确议案时。
第二十四条 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提前二十天,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委员。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应提前五天(特殊情况可为两天),书面通知所有委员。临时全体委员会议可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现代化通讯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议的议案由下列途径提出:
(一) 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秘书长和专家独立委员可独立提出议案;
(二) 俱乐部委员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联名提出议案;
(三) 各委员提出的议案必须在会议召开日期的十天前提交给秘书长,秘书长应责成办公室在会议召开日期的五天前将各项议案送达所有委员。各项议案是否列入会议日程进行审议,由全体委员会预备会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全体委员会议及临时全体委员会议表决时,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可以举行会议并进行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本俱乐部其他人员代表,该书面委托经委员会主任签字认可后,代表人可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未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在十四日内召开另一次会议,秘书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被计入全体委员会议出席人数,并视为同意议案。
第二十八条 表决的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批准或修改中超委员会章程,选举委员会主任人选,选举委员会秘书长人选,批准对委员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选择表决方式,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经认可的受委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批准其他决议案(包括联赛管理和经营的各类报告和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经认可的受委托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批准解散本委员会的决议案、批准取消会员资格的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经认可的受委托代表)四分之三或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决议通过后,在决议文件上载明通过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委员数、通过的票数,并由参加会议的所有委员或授权代表签名。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的决议、涉及本章程第五条内容的决议、接纳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议、解散本委员会的决议,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经全体委员签字后,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后生效。
其他决议在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全体委员(包括授权代表)签字后,即可生效。
第二节 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中超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中国足球协会推荐两至三名副主席候选人,经全体委员会选举当选后任职。主任每届任期为四年,由中国足球协会推荐并经中超委员会选举当选后可以连任。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由中国足球协会另行推荐两至三名副主席为候选代理主任,经中超委员会临时全体会议选举当选后担任。代理主任职能与主任职能相同。
第三十三条 主任职责:
(一) 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
(二) 按本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出任专项委员会主席;
(三) 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一) 中超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现任委员推荐。其中,现任主任委员、秘书长可单独或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专家委员可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俱乐部委员每5人或5人以上,可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秘书长候选人不得超过五人。秘书长候选人应通过资格审核、向中超委员会全体会议陈述施政纲领和回答委员现场提问后,经全体委员会选举当选后任职。
(二) 当选秘书长者应立即解除和原有工作单位的人事、财务关系,并与中超委员会签订工作合同,成为中超委员会聘用的专职管理者。
(三) 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在下届选举时当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 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可召开全体委员会临时会议选举代理秘书长。代理秘书长职能与秘书长职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