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中超委员会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设置下列工作组别并承担相应职能:
(一) 综合部:文件管理;俱乐部审核;注册;资料库管理。
(二) 财务部:委员会财务管理;俱乐部财务审核、协调、指导。
(三) 竞赛部:中超联赛竞赛管理(规程、日程、文件、组织);赛区工作(协调、指导);体育场(标准、审核)。
(四) 裁判部:中超联赛裁判员管理(与裁判委员会合作,负责裁判员的聘用、选派、评定)。
(五) 技术部:中超联赛技术管理(比赛调研、交流研讨、技术资料、技术手册)。
(六) 宣传部:中超联赛宣传;新闻管理;信息管理;中超网站、会刊管理。
(七) 市场部:中超联赛市场管理(资源维护和筹划、落实商务协议、协调商务工作)。
(八) 安保部: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与公安部门合作、指导协调赛区安保工作、志愿者工作、球迷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 办公室各组别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中超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任命。
办公室各组别负责人及择优录用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解除与原单位的人事、财务关系,与中超委员会签订工作聘用合同。
第五节 专项工作联席会
第四十一条 为落实和推动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俱乐部各项工作,设立各类专项工作联席会制度。专项工作联席会由委员会办公室相关部门筹备和组织,必要时可由委员会秘书长主持。
第四十二条 专项工作联席会包括:
(一) 俱乐部总经理工作联席会:各俱乐部总经理参加,讨论、协调中超联赛工作和俱乐部工作。
(二) 俱乐部经营工作联席会:各俱乐部经营负责人参加,讨论、交流、协调中超联赛和俱乐部的市场开发和经营工作。
(三) 俱乐部财务工作联席会:各俱乐部财务负责人参加,讨论、交流、协调中超联赛和俱乐部的财务工作。
(四)俱乐部竞训工作联席会:各俱乐部竞训负责人、教练员代表参加,讨论、交流、协调中超联赛和的竞赛、训练工作。
(五)必要时,由中超委员会秘书长提名,中超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可设立和召开其他专项工作联席会。
第四十三条 各类专项工作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报秘书长批准。会议结束后7天内,秘书长将会议结果书面送达全体委员。
第四十四条 专项工作联席会除上述工作外,还有下列职责:
(一) 在中超委员会章程及委员会决议范围内,制定专项工作的计划和规定,检查评定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等。
(二) 提出专项工作建议,由秘书长审核后,以议案的方式交全体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中超联赛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超委员会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的授权和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对中超联赛进行全面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超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中超联赛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超委员会在各俱乐部队主场城市设立中超联赛赛区委员会。赛区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委托中国足球协会在当地的会员协会或其指定的足球管理机构负责组建。赛区委员会接受中超委员会的管理并对中超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中超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或事件,由中超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处理。中超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无法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或事件,上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为规范和落实中超联赛管理,另行制定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财 务
第五十条 中超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赞助费;
(三) 中超联赛收入分配留成;
(四) 其他。
第五十一条 中超委员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执行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批准的预算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向全体委员会会议报告决算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置备于委员会办公室供委员查阅。
第五十三条 中超委员会工作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由薪酬委员会制定,并负责绩效考核。
第六章 解 散
第五十四条 中超委员会解散时,须清产核资,然后偿还债务,所余资产捐助中国足球协会或由中国足球协会建立专门基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另行制定的文件,与本章程具同等约束力。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后生效。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