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 筹备全体委员会会议,筹备并主持临时全体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的组织、文书等工作;
(二) 主持处理日常事务;
(三) 负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处理中超委员会和中超联赛日常工作;
(四) 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专项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中超委员会设立八个专项委员会,分别为: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投资与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调解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各专项委员会的主席应当有法定资格。
第三十七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职能
(一) 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的职能为: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范并报中超委员会审议批准;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中超联赛各参与成员的守约情况;按照行业自律公约调查和处罚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中超联赛的参与者。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为: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范并报中超委员会审议批准;根据中超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薪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中超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案及实施办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考核中超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对中超委员会拟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相关参考意见;对中超委员会整体薪酬的总额及薪酬体系、年度薪酬总额及分配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协调各俱乐部对球员工资及奖金数额的差异,提供可供参考的工资及奖金标准;依据俱乐部及中超联赛的经营状况,确定球员工资、奖金总额所占俱乐部收益比例,以及在特定时期内提出球员工资、奖金的最高限额标准。
(三)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的职能为:对中超联赛的长期战略与投资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组织进行与国外足球俱乐部的合作与交流;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范,报中超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执行中超委员会决议;对重大投资或影响中超联赛发展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中超联赛委员会与外部职能部门之间关于投资与开发项目的专业咨询事务;对中超委员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纪律委员会的职能为: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范及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并报中超委员会审议批准;受理投诉、举报违规违纪事件并负责调查;对查实的违规违纪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对参加比赛的人员进行公平竞赛、遵纪守法的教育宣传;协调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关系。
(五) 裁判委员会的职能为: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范并报中超委员会审议批准;执行和解释比赛规则,并向执委会提出修订比赛规则的建议;指派执法中超联赛的主裁判和助理裁判;监督和考核主裁判和助理裁判的执法情况;处理对裁判工作的争议,处罚出现错判、误判、漏判等问题的裁判员,协调与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关系。
(六) 监察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为: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范并报中超委员会审议批准;对中超联赛的年度预、决算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中超联赛利润分配草案和弥补亏损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中超委员会基本财务制度及内控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 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为: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范及符合产业发展的相关制度,并报中超委员会审议批准;受理调解中超联赛、中超俱乐部、官员、球员、教练员、以及授权的球员和赛事经纪人之间的纠纷;在涉及中超调解委员会无法自行处理的争端时,上报并协调中国足协进行处理。
(八) 顾问委员会的职能为:提供足球产业发展建议;调查研究足球产业现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符合中国足球产业发展的拓展计划。
第三十八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成员
(一) 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主任担任主席,秘书长担任副主席,委员会成员包括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中国足球协会代表、中超联赛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委员会经主席或副主席批准,可临时邀请社会各界专家、相关人士五至十人参加,与事件有关的俱乐部委员应回避。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中财务方面的专家独立委员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由中超联赛委员会财务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以及三至四名俱乐部委员(或授权代表)组成。
(三)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主任担任主席,中超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副主席,委员会成员由中国足球协会代表、中超联赛委员会经营工作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专家独立委员以及三至四名俱乐部委员(或授权代表)组成。
(四) 纪律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中法律方面的专家独立委员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人员、中超联赛委员会裁判部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竞赛部负责人以及三至四名俱乐部委员(或授权代表)组成。在处理具体违纪行为时,与事件有关的俱乐部代表应回避。
(五) 裁判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秘书长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人员、中超联赛委员会裁判部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竞赛部负责人、三至四名俱乐部委员(或授权代表)组成。在处理具体事件时,与事件有关的俱乐部代表应回避。
(六) 监察与审计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主任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由中超委员会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专家独立委员、国家审计部门人员、中国足协财务人员、签约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以及三至四名俱乐部委员(或授权代表)组成。
(七) 调解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中法律方面的专家独立委员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由中国足球协会人员、中超联赛委员会综合部负责人、裁判部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竞赛部负责人以及三至四名俱乐部委员(或授权代表)组成。
(八) 顾问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主任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由曾在中国足协担任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非足协现职人员、与足球产业相关的知名社会专家等权威人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