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记者李丽 汪涌 李京华)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不服《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精品》)报社等三家单位“侵犯”其肖像权案一审判决后进行上诉,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这一上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刘翔肖像权案已经于2005年5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原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精品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使用其肖像属合理使用,以及并非用于广告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上诉一方以原审判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4日双方律师进行法庭陈述后,回答了法官提问,并进行了质证和总结陈词,历时近3个小时。庭审结束前,刘翔委托的代理人和精品报社表示同意调解,但中友百货一方拒绝。
这一案件争论的焦点在:《精品》在总1003期封面使用刘翔肖像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以及同封面的中友百货广告是否有关联性。上诉方同时出示了12份新证据,分别是《精品》其他期的封面(认为同总1003期有区别)、委托一家网站在网上进行的民意调查等。
上诉方由两名律师代表刘翔出庭,刘翔本人正在备战将于6日开幕的田径世锦赛,没有到场。
刘翔代理律师郑英华在二审庭审后强调:“索要赔偿金不是目的。”他说,他们首先是要表明,《精品》在总第1003期首页使用刘翔肖像、并将其同中友百货广告放在一起并未争得刘翔同意,刘翔并没有为中友百货做广告。尽管一审驳回了刘翔的诉讼请求,但这一事实已经获得承认。其次,刘翔此案虽属个案,但因我国有关肖像权纠纷的法律规定粗略,刘翔又是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公众人物,因此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将对类似案件有指导意义。刘翔一方希望通过上诉争取公平的判决,也希望借此警示一些肆意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不法行为。
郑英华说:“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和问题,因此希望在二审中重新得到讨论和解决。这是我们提起上诉的原因。”他还说,刘翔起诉时提出的125万元赔偿,其中25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另外100万元是作为刘翔肖像权的使用费,其依据是刘翔作为奥运明星在事件发生时期(2004年)的商业价值,也参考了其他知名人物在类似行为中的身价,总的来说可视为“刘翔对自身商业价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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