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二审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有关专家还是认为刘翔一案无论谁胜谁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示范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凯湘听完二审的公开审理过程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刘翔肖像权一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目前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运用中需要不断完善。
他举例说,关于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仅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公民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总则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等。
刘凯湘认为,这几条法律规定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我国日新月异的变化。
例如像本案中新闻媒体对公民肖像权使用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等等,原有法律条文难以界定而实际生活中又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现象,都需要通过法律实践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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