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车祸案宣判 赔偿额创国内同类事件最高 |
|
|
SPORTS.SOHU.COM 2004年3月9日13:2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纠缠了将近四年的曲乐恒车祸案终于有了结果:今天上午,沈阳市东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要求被告张玉宁赔付曲乐恒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人用具费等13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635566.64元。
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律师均表示回去之后和当事人商量是否服从判决。双方对判决如无异议,张玉宁需在10内交付赔偿金额;如果双方还存有异议,那么还有15天的上诉期。
今天上午庭审时,原告曲乐恒提前15分钟来到现场,陪同他参加庭审的只有其姐夫一人;被告张玉宁正随国家队在广东备战,其律师张维琳出庭,而其父亲张志毅并未出现。法院认为,被告张玉宁驾驶车辆因遇情况措施不当,驶入左侧,将车撞树后致原告曲乐恒身体重伤、截瘫、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在本案中承担100%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焦点——曲乐恒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用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法院的结论是:“被告张玉宁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70万元。”此外,曲乐恒要求张玉宁当面道歉的请求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张玉宁的律师张维琳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但判决中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和残疾人用具费三项赔偿数额都比预料的高出很多。”这三项赔偿金额分别为56万、70万和53万余元。
曲乐恒的律师胡安潮认为,“法院的审判结果没有完全支持我们,也没有完全支持被告张玉宁。赔偿金额并未达到我们起诉时要求的574万元,但这在国内同类人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属于最高赔偿”。 本报特约记者 姚国繁 本报沈阳3月8日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