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会员因进行产权转让或资产重组等原因,转化为新的俱乐部时,其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承或不可以继承:
(一)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符合中超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新的俱乐部可以继承会员资格;
(二)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不符合中超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未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新的俱乐部不能继承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二)遵守并执行中超委员会决议、常务委员会决议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经中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经中超委员会相对应的专项委员会批准,予以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三)会员严重不符《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或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连续三年亏损、累计三年亏损;
第二十条 中超委员会由会员俱乐部委员、社会专家委员、中国足球协会委员组成,委员总数为十八至二十四名,具体数目随会员数量的增减而增减。其中:
会员俱乐部委员十二至十六名,其中,每会员单位选派一名委员,该委员由俱乐部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担任;
社会专家委员三至五名,聘请法律、经济、财务、足球等方面专家担任;
中国足球协会委员三名,由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中超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委员、会员俱乐部委员、专家独立委员和职业负责人委员组成,其中:
中国足球协会委员一名,由中超委员会选举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担任;
专家独立委员二至三名,由中超委员会从社会上聘请法律、财务等方面专家担任;
会员俱乐部委员由参加中超联赛的俱乐部委派,每会员单位选派一名委员,由该俱乐部董事会授权的人员担任;
职业高管委员两名,由经中超委员会选聘的秘书长和负责经营的高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中超委员会的最高机构,全体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二)审议批准委员会主任任职;
(三)审议批准委员会秘书长任职;
(四)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中超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二) 选举通过委员会主任;
(三) 选举并聘用委员会秘书长;
(四) 审议批准中超联赛的名称;
(五) 审议批准中超联赛进入和退出制度;
(六) 审议批准中超联赛的参赛队数和升降级制度;
(九) 审议批准中超公司的基本制度;
(十三) 审议批准中超联赛会标、会旗、会歌、吉祥物等;
(十四) 审议批准各种条例和规章制度及中超联赛的违纪违规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