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一) 中超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现任委员推荐。其中,现任主任委员、秘书长可单独或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专家委员可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俱乐部委员每5人或5人以上,可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秘书长候选人不得超过五人。秘书长候选人应通过资格审核、向全体委员会议陈述施政纲领和回答委员现场提问后,经全体委员会选举当选后任职。
(二) 当选秘书长者应立即解除和原有工作单位的人事、财务关系,并与中超委员会签订工作合同,成为中超委员会聘用的专职管理者。
(三) 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在下届选举时当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 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可召开全体委员会临时会议选举代理秘书长。代理秘书长职能与秘书长职能相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职责:
(一)筹备全体委员会会议、临时全体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的组织、文书等工作;
(二)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 筹备全体委员会会议,筹备并主持临时全体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的组织、文书等工作;
(二) 主持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中超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以下简称常委)组成,其中包括委员会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俱乐部委员五人。俱乐部委员中的五名常委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全体委员会议闭幕期间,依照本章程和全体委员会决议,处理中超委员会及中超联赛的必要或紧急事项;
(二)决定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出的议案;
(三)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临时会议;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定期会议每年四次,分别在每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结束的次日、赛季中、下次全体委员会会议之前举行。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委本人参加,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请假并由委员会主任批准。三次缺席常务委员会的常委,将自动失去常委资格,并进行相应的补选。
第三十八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定期会议应提前三十天,不定期会议应提前七天(特殊情况可为两天),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书面通知所有常委。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有四名或四名以上常委出席会议时,可以表决议案。表决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名常委有一票表决权。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时,通过决议。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决议后,在决议文件上载明通过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常委人数、通过的票数,由出席会议的常委签名,不同意的常委应注明意见。
第四十一条 涉及本工作规范第五条内容的决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生效。其他决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第三节 专项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中超委员会设立八个专项委员会,分别为: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投资与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调解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各专项委员会的主席应当有法定资格。